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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中师范大学大学生优秀科研成果奖评选办法

发布人:来源: 发布时间:2016年09月29日 16:21点击数量:

为培养大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鼓励学生积极参加科技创新活动,特制订本办法。

一、申报对象

我校在校全日制普通本科生。

二、评选范围

在校学习期间独立或与他人合作完成的发明创造、科学技术成果、技术革新成果、软科学研究成果、学术论文、文艺作品、社会调查报告和其他有价值的科研成果。

如是合作完成的成果,第一完成人必须为我校学生。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视为不具备申报条件:

1.未在正式刊物(校级刊物及以上)上公开发表的论文和作品(含仅有用稿通知、出版合同等而未正式发表或出版的);

2.造型外观设计、建筑景观设计、软件设计类作品无实际应用证明或使用效果证明的(如中标、采用等);

3.在非正式期刊网络版发表的网络作品;

4.仅有专利申请受理书而未正式授予专利的;

5.申报人不是成果的第一完成人(作者)的;

6.七年制学生在研究生学习阶段申报的成果;

7.申报材料无法提供可供支撑的成果原件的;

三、申报程序

我校每年开展华中师范大学大学生优秀科研成果奖评选,具体时间以教务处通知为准。

1.学生向学院提交申报材料。由学生本人在规定的期限向所在学院提交《华中师范大学本科生优秀科研成果申报表》及科研成果材料。

2.学院初评。各学院组织有关专家对本院学生申请项目进行初步评审筛选,并对拟推荐项目提出具体推荐意见。各学院在规定的期限内将本院推荐的大学生优秀科研成果项目名单及相关材料,报至教务处实践教学管理办公室,逾期不予受理。

3.学校评审:教务处组织专家小组,对学院报送的大学生优秀科研成果进行评审,并将结果报主管校长批准,经公示无异后,由学校行文公布优秀科研成果获奖名单。

四、评奖标准

大学生优秀科研成果奖设一、二、三等三个奖励等级,特别突出的可授予特等奖。以下为各等级奖励标准,具备其中一项以上可推荐申报相应奖励等级。

一等奖

1.经省级以上部门鉴定具有国内先进水平或自主开发有知识产权的科学技术成果。

2.向社会转让、出售,被生产部门应用并产生较大经济效益的技术成果;被社会有关部门采用并产生较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软科学研究成果。

3.参加并在国际专业学术会议上交流或在国家权威学术刊物(核心期刊或学科专业领域公认的权威性学术期刊)上发表的,理论上有一定创新或发展的学术论文。

4.主管部门确认授予并运用于生产实际,产生一定经济效益的技术专利成果。

5.公开出版且产生较好影响的中长篇文学作品(包括小说、电影、电视剧本、报告文学等)或个人文学作品集。

二等奖

1.经有关业务部门鉴定或奖励并有较高水平的科学技术成果。

2.被有关部门采用、有—定经济效益的技术成果或有一定成效的软科学研究成果。

3.在全国性专业学术会议上宣读或在省级以上公开出版的学术刊物上发表的高水平学术论文。

4.主管部门确认授予并有一定创新性和实用性的技术专利成果。

5.公开发表的中长篇文学作品或公开发表且产生较大影响的短篇文学作品。

三等奖

1.有一定水平和价值的科学技术成果。

2.在专业学术会议上交流的或在公开出版的刊物(不包括增刊、论文集)上发表的有一定影响的学术论文。

3.在省级以上刊物(不包括增刊、论文集)公开发表的短篇文学作品。

4.产生一定社会影响的社会调查报告。

5.其他有关可视为评定对象和有一定价值的科研成果。

五、奖励办法

由学校发文予以表彰。对特别优秀的科研成果,学校将推荐参加湖北省大学生优秀科研成果奖的评选。其他奖励按各学院制定的奖励方案执行。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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