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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中师范大学全日制本科交换生学分转换、成绩认定管理办法

发布人:周义来源:校教务处 发布时间:2014年04月23日 00:00点击数量:

随着我校本科教育国际化程度的不断深入,我校与国外大学的合作与交流不断扩大和加强,国外、境外校际交换生不断增加,同时,在现代信息化环境下,学生境内外跨校修读课程也逐渐增多。为进一步规范我校交换生和跨校修读课程学分转换和成绩认定工作,特制定以下管理办法。

一、课程认定和学分转换的基本原则

(一)交流学校(或境内外高校)的学术(考察)水平、办学条件、学术声誉及地位与我校相当或高于我校。

(二)交流学校(或境内外高校)的课程符合我校相关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对学生培养的要求。

(三)学生在境内外高校所获学分认定参照我校学分与学时对应关系,即1学分对应17或16学时。

二、课程认定和学分转换的范围

(一)经学生所在学院及学校教务处、国际文化交流学院批准备案的境外大学的相关课程,国内“985”和学校认可的“211”大学修读与本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对应的课程。

(二)经学生所在学院及学校教务处、国际文化交流学院批准,学生本人联系的赴境外学习的交流项目(含暑期学校)所修课程,如学生本人提出学分转换申请,学校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相应处理。

(三)以自费留学形式赴境外大学学习、实习的学生,自办理离校手续之日起,学校可为其保留一年学籍,但保留学籍期间学生所修课程及学分不予认可和转换。

(四)学生不允许将在交流学校所学课程成绩学分转换为在本校已获得学分的课程成绩和学分。

三、课程成绩评定和学分、学时数转换的具体操作办法

(一)转换程序

1.学生申请赴境外学校学习之前,需充分了解接收学校相关学期或学年的课程设置,并对照我校教学计划,妥善安排课程学习,制定详细的学习计划交学院认可,并报教务处备案。

2.学生交流回校后需填写《华中师范大学全日制本科交换生学分转换和成绩认定审批表》一式两份,先由国际文化交流学院审查认定学生资格以及课程中文翻译,然后由学生所在学院主管教学领导审核认定申请的课程能否转换成本专业相应的课程及学分,最后附上交流学校所出具成绩单原件和复印件送交教务处审核。教务处批准后分别由学生所在学院和教务处备案存档。

3.学生在境外所修学分若确实因课程相同或相近,学生需要将在国外所得部分学分转换为专业必修课程学分,须向学院提出专业必修课程学分转换的书面申请,同时附交流学校提供的成绩单复印件两份、所修课程大纲及简介,由所在学院主管教学领导审核该门课程能否转换为专业必修课,认定同意后将申请材料连同《审批表》一并送交教务处审核。

4.学生在修读国内“985”和学校认可的“211”大学与本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对应的课程,应先征得学院认可,课程结业后,凭相关高校教务部门出具的成绩到学院进行成绩和学分认定。

5.教务处审批后,根据转换表认定的结果,按转换课程的课程编号、成绩、学时、学分如实登录学生成绩。

(二)课程成绩转换方法和原则

1.学生的课程成绩以百分制登录。百分制成绩、成绩等级及绩点的对应关系如下表:

百分制

一般成绩等级

五级制成绩等级

90—100

A

85—89

A-

80—84

B+

75—79

B

70—74

B-

65—69

C+

及格

60—64

C

及格

60以下

C-(D,F)

不及格

百分制换算成一般成绩等级和五级制按上述方式进行;一般成绩等级和五级制成绩等级换算成百分制则按优为A=90,A-=88,B+=82,良好=80,B=77,B-=72,中=70,C+=67,及格=65和C=62的标准进行。

四、申请处理时间

教务处接受处理学生成绩转换申请的时间为每学期的第2—4周,其他时间不予办理。

五、本管理办法适用于我校赴国外大学短期学习期限不超过两年,只修取学分不获取对方学位的学生,以及在校内学习期间通过学校组织或者个人申请修读相关高校的课程。

本管理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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