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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中师范大学本科课程考试管理办法

发布人:来源: 发布时间:2016年10月13日 22:48点击数量:

华中师范大学本科课程考试管理办法

第一章      

课程考试作为测量学生的知识与能力、评价教学质量的基本手段,是高校教学管理的一个重要环节。为了使本科课程考试与学校提倡的研究型教学、强化实践环节、注重教学过程等改革相匹配,加大对学生创新能力的培养力度,突出课程考试对学生能力培养的导向作用,积极推进考试内容的改革,由重记忆考查向重创新精神培养转变;由重理论知识学习到重实践动手能力转变;由重期末考试向重平时学习过程转变,提高课程考试质量,充分发挥考试的检测、诊断、导向、评价、反馈等功能,特修订本办法。

第一条 考试是一项严肃的工作,各学院主管教学的副院长对考试科目、命题、考试日程、监考人员等有关考试工作具体负责,并督促安排落实,保证考试质量。

第二条 所有课程均须进行考核。课程考核一般分为考试、考查两种。考试课程的成绩一般由平时成绩和课程结业考试成绩两部分组成,任课教师根据学院的有关规定和不同课程的性质、内容及具体的考试方式合理分配两部分成绩所占比例,原则上,结业考试成绩不低于20%,但每位学生必须参加结业考试,各学院自行制定结业考试的最低合格分数线,并报教务处备案。考查课程和实践教学环节的考核强调教学过程的重要性,学生平时成绩由作业(含未独立设课的实验、实习、调查等)、课程讨论、质疑答问、平时测验、分组探究等组成。每门课程平时考查不少于三种形式,每部分所占比例由任课教师根据课程性质、内容和学生的实际情况合理分配。

第三条 学生学习一门课程无故缺课累计超过学期授课总学时三分之一或缺交作业累计达全学期作业总量的三分之一者,不得参加该门课程考试。

第二章  考试方式

第四条 课程考试方式可以分为笔试、口试、实验操作、技术技能演示等类型。其中,笔试又分为闭卷笔试和开卷笔试两种。独立设课的实验、实习课程,应以考核必须掌握的基本操作技能和创造设计为主,并结合平时实验、实习中分析和解决问题的应用能力表现以及必要的笔试;理论与实验实习相结合的课程,应以期末笔试(开、闭卷)与平时不定期小测验、课堂讨论、实验(上机)实习技能考核等多种形式相结合;无实验实习的理论性课程,应以期末笔试(开、闭卷)与平时不定期小测验、课堂讨论、课堂展示、课程论文、分组探究等多种形式相结合;音乐、体育、美术等专业的有关课程,可采用操作性或演示性考试等方式及方法进行,也可采用理论部分的笔试与技能部分的操作性或演示性考试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在线网络教学的课程,除上述各种考核方式外,还可根据课程考查的需要,实行网上考试等。

学校鼓励教师进行考试方式及方法的改革。各门课程的具体考试方式及方法,由任课教师以引导学生主动学习,鼓励学生积极开拓思路和激发创新思维为目的,根据课程的性质、内容和学生的实际情况予以确定,并经教研室初审,报学院教学副院长审核。

第五条 每学期期末,全校公共必修课和人才培养方案中规定考核方式为考试的课程,由学院申报数门课程,学校统一组织集中考试,集中考试为闭卷考试。其它课程的考核方式和考核时间,由学院安排,并由教务处审核,同时向教务处填报《课程考试方式分类统计表》。

第三章  考试过程管理

第六条 考试命题

(一)考试命题设计。教师须以《课程教学大纲》或《学期课程教学进度计划》规定的知识内容、能力培养以及相关的教学目标层次要求为依据,认真编制《课程考试命题双向细目表》,并要求做到考试内容和考试题型(不同的题型具有考查学生不同层次能力的功能)的权重分布与教学大纲或教学进度计划基本一致。试题要拓宽领域,重在应用,贵在创新。包括考生在对一门课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基本技能等融会贯通后所内化的发现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综合能力及综合素质。

在一般的闭卷笔试中,期末试卷应逐步由系统知识的考查转为专业能力(技能)的考查,有关材料(案例)分析、自主探究、开放式论述及辨析题等注重对学生能力考查的题型应占有较大比例和分值,以培养和考查学生的创新精神、理论联系实践能力及相应的专业能力为重点。

对于有较多平行课堂的公共基础课程的考试命题,继续实行主讲教师回避制或题库命题制,同时将经过学院审定过的《课程考试命题双向细目表》对任课教师公开。

试题题量一般应以在110分钟考试时间内做完为标准,不宜过多或过少。任课老师在考前一律不出复习题,不得根据考题圈定或暗示复习范围。

(二)复本试卷编制命题教师编制的《课程考试命题双向细目表》,须经教研室和学院审批后,再行编制AB复本试卷(即两卷在知识单元、考试题型、题目数量和测试难度上做到基本一致,但具体内容不得重复),并按规定的格式打印(个别需用图形或特殊符号表示、且打印困难的考试内容可另作处理)。

凡操作性或演示性考试的课程,须向学院提供该门课程考试的情况说明,其内容主要包括该考试课程名称、考试对象、考试目的、考试内容、考试方法、评分标准、主考人员及考试时间等。

方法创新能力的培养力度,突出课程考试对学生能力培养的导向作用,如(三)标准(参考)答案制定。所有考试的课程,均需由命题教师根据所编制的AB复本试卷,提供相应的标准(参考)答案或评分细则。其中,填空题、选择题、判断题等客观题的答案,须做到答题标准唯一;简答题、论述题、分析题等主观类题目的答案,须提供答题要点或评分细则等关键得分点,不得以“略”等模糊字眼替代。标准(参考)答案应该打印,个别需用图形或特殊符号表示且打印困难的考试内容可另作处理。

第七条 试卷印制

考试试卷的印制、保管和分发工作,由学院教学管理办公室指定专人负责。为防止泄密和保证试卷质量,所有试卷须在教务处指定的场所进行印制,并于考试前三天印制完毕并密封保管。

为防止考场上出现试卷短缺现象,试卷印数应比参加考试人数多印制5%以上。

第八条 考场管理

各种类型的考试,将严格实行学校和学院两级管理,并充分发挥学院在监考中的主体作用。

(一)考试前期。学院须加强考风考纪教育,积极组织教师和学生认真学习学生考试纪律和监考规则,明确各类人员的考试职责和纪律要求。

(二)考试阶段。学院值班领导须加强考场监控,重点检查本单位监考教师职责履行情况,并及时、妥善处理各种偶发事件。各监考教师要认真履行工作职责,严格执行《监考规则》,重点做好考前的“清场”(即非考试必需品一律不得带入考场)和考生必带证件的检查,考试中的“全程监控”,以及考试结束时的考卷回收、清点、装袋等工作,并及时填报《考场情况登记表》。

教务处工作人员和学校教学督导员,须加强对考场的巡视,并通过标准化考场监控系统,重点检查各学院教师的监考质量和学生的考风考纪状况,根据《考场管理抽样评估量表》进行现场评估,同时,将评估信息及时反馈或通报。

在监考过程中出现学生考试作弊事件,如果是由学院领导和监考教师发现的,将不影响学院考场管理的评估成绩;如果监考人员未发现考生作弊行为而是由教务处工作人员或校教学巡视员巡视发现的,则视为监考人员失职。

第九条 学生考试纪律

(一)学生要自觉遵守考场纪律,讲究文明礼貌,着装文明整洁大方,不得将食物带入考场。

(二)学生应按时进入考场,如因特殊情况迟到,须向主考教师说明理由,经同意后方能入场考试。迟到30分钟以上者不得参加该场考试,该门课程以旷考论处。

(三)学生进入考场后,持教务处指定的证件按规定隔双列就座,并将证件放在桌面右上角显眼处。除考试科目所必须的用具外,书包和任何书籍、笔记本、纸张等均不得带入考场,凡经教师同意使用的计算器(不得贮存公式、数据等)、计算尺、各种计算用表及工具书等,一律自备,不准在考场内互借。考试时应关闭手机等通讯工具。

(四)学生拿到试卷后,应首先写上姓名、学号、学院、专业、年级等。答题要做到字迹清晰、卷面整洁。学生考试时须使用蓝色或黑色的钢笔、水性笔或圆珠笔答题(规定使用铅笔的除外)。监考教师宣布开始答题之前动笔答题的视为违纪。

(五)学生不得以任何借口要求教师暗示答题范围或内容。如遇试题漏字、错字或印刷不清等问题,可在原座位举手,向监考教师询问。

(六)学生在规定时间内独立完成答卷。考试中不准有交头接耳、左顾右盼、传递纸条、使用手机接发短信、交换考卷、偷看资料、替他人答卷或故意将答卷暴露给他人抄袭等任何形式的作弊行为。违者除试卷作废,该课程按零分记载,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凡掩护作弊或给作弊学生提供方便者,与作弊同样处理。

(七)考试时间内学生不准离开考场。如有特殊情况,经监考教师同意,可以在监考教师陪同下离开考场,并以一次为限。离场作弊,处理办法同上。

(八)考场内应保持安静。提前交卷的学生主应迅速离开考场,不得在考场周围逗留和喧哗,以免影响他人的考试。

(九)考试结束时,学生应立即停止答卷,并在原座位安静等候监考教师收卷。经教师清点无误后,学生方可离开考场。在交卷过程中,凡继续答卷、拖延交卷或有作弊行为者,按作弊处理。

(十)考生考试违反纪律规定的,按《华中师范大学考试违规认定与处理办法》有关条款和程序进行处理。

第十条 教师监考规则

(一)监考教师应熟悉监考规则,认真维护考场纪律,关心考生,保证考试工作顺利进行。

(二)监考教师应提前15分钟到达考场,在黑板上写明本场考试的科目、时间及考生的专业、年级等,组织学生隔双列就座。对违规带入非考试用具者应令其退出考场。

(三)要求学生将证件放在桌上,并核对人、证是否相符。发现非应试学生或人、证不符的情况,应令其退出考场,并做相关记录。

(四)考试开始前5分钟,监考教师应向学生宣读有关考场纪律方面的要求。

(五)不得任意提前或延长考试时间。

(六)监考过程中对学生提出的有关试卷中的问题,监考教师只对试卷中字迹不清楚的地方进行说明,不得对试题内容和题意作任何解释与暗示。

(七)监考教师应集中精力,认真监考,关闭手机等通讯工具,不得吸烟、谈笑、阅读书报等,不得背对学生坐在座位上,更不得随意离开考场。

(八)监考教师要在考场内行走察看,维护考场秩序,防止违纪行为发生。若发现考生有作弊企图,应及时予以警告。对已构成作弊事实,应当即令其停止答卷,收回其试卷并收缴作弊证据(如夹带纸条、手机、书本等)交由教务处工作人员处理,同时在《考试作弊认定单》记录作弊考生的姓名、学号,作弊主要情节等内容,并由考生本人现场签名后令其退出考场。被举报或考试后发现者,通过教务部门调查后,以认定的证据所证明的事实为依据。

考试结束后,监考教师应于当日或次日将《华中师范大学学生考试作弊认定单》和书面材料、违反考试纪律考生的试卷和物证一并送交教务部门。

(九)考试结束前15分钟,监考教师应提醒学生掌握时间。考试结束时,监考教师应立即指令学生停止答卷,并按顺序收齐考卷,当场清点份数,清点无误后方可让学生离开考场。切实防止考卷丢失或个别学生作弊。如发现问题,应当即清查,并报教务处。

(十)考试结束后,监考教师应及时填写《华中师范大学考场情况登记表》,如实记录本考场纪律情况和考试中发现的问题,并送交学院教学管理办公室。

第十一条 阅卷评分

(一)评卷方式。全校公共课程的试卷,由任课单位组织教师采取流水作业等方式集体评阅;各学院参加学校统一组织的闭卷考试课程的试卷,由教研室负责组织集中评阅;其它非指定课程的试卷,由各任课教师自行评阅。

(二)评分标准。评分是对学生学业情况的正确评价,所以必须以科学性为依据,以体现可信性和区分度为目标,客观、真实地反映学生学习结果。评分标准应该定量与定性相结合,合理地确定课程各种形式考试组合间的评分比例。无论何种考核形式,对学生有创见性的应答应给予肯定,要鼓励学生思维创新。

(三)计分方法。课程成绩应按百分制评定。

对旷考、缓考的学生应在《学生成绩记录表》上相应位置加注“旷考”、“缓考”字样,对考试作弊的成绩以零分记载并加注“作弊”字样。

所有百分制笔试试卷,一律用红芯笔评分。具体要求:各“小题分”应以正分的形式(不写“+”号)标明于小题号左侧;“各大题分”(即题型分)须将小题分之和填写在“大题的得分栏”内。最后再加算出全卷得分,并将各大题分抄录至试卷表头的“题型得分表”中。

(四)完成时间。阅卷评分工作须在该课程考完后一周内完成,并将试卷评分结果用黑色或蓝色墨水笔记入《学生成绩记录表》。

(五)成绩更改。考试、考查成绩一经评定,即不得更改。学生如对考试评分或平时成绩有疑问,本人不得找教师查阅,应书面报告学院教学秘书,经主管教学院长(主任)签字同意后转教师所在教研室代为查阅,核实后成绩有更改的,应由任课教师和学院教学秘书在成绩登分册上更改并签名,以备今后查档。

(六)成绩发放。教务处及时将学生考试成绩上网,供学生查询,学院应在暑假期间将上一学年的学生修业成绩以多种方式告知学生家长。

(七)注意事项。

1.考试试卷评阅和学生成绩登记完毕后,由阅卷教师将试卷按《学生成绩记录表》中学生学号依序进行整理,并连同学生考试成绩交教学秘书验收、装订、保管;

2.无论是“试卷评分”还是“成绩登录”,凡有分数更改处,均须由阅卷教师签名。

3.阅卷教师在阅卷过程中应注意保持学生试卷的卷面整洁,不得在试卷上乱涂乱画或打草稿。

4.大题合分、全卷统分应准确规范。学校复核试卷或学生查分时发现一门课程10%的学生试卷成绩有差错或有学生试卷成绩差错分值在10分内,学校将予以通报批评;10%以上的学生试卷成绩有差错或有学生试卷成绩差错分值超过10分,按Ⅱ~Ⅲ级教学事故处理。

第十二条 试卷分析

任课教师应对本门课程考试情况进行仔细分析,并按要求认真填写《课程考试质量分析表》,在规定时间内上交学院。

第四章  考试档案管理

考试档案是指在考试过程中所生成的试卷、表格及其它有关电子试卷、声像和纸质等材料。所有考试档案由教学管理办公室负责整理、装订和保管。

第十三条 档案材料装订与保存

(一)学生考试试卷。以课程为单位,按学校统一规定的式样及学号顺序进行装订。整本试卷的顺序应与《学生成绩记录表》的顺序一致,并将《学生成绩记录表》的复印件装订在试卷第一份试卷之前。除在校生的试卷须全部保存外,毕业生的试卷至少保留二个学年。

(二)有关考试材料。以专业、课程为单位,采取文本格式按下述材料排列顺序装订,并永久保存。须装订的材料为:① 《课程考试命题双向细目表》 AB样卷或《课程考试说明》③标准答案或评分细则 ④《课程考试质量分析表》。至于《考场情况登记表》、《学生成绩记录表》、《课程考试方式分类统计报表》等材料,另行单独存档。

(三)档案整理的完成时间。各种文本档案材料,须于下学期开学四周内装订、整理完毕,并接受学校的学期初检查。

第五章  有关说明

第十四条 公共必修课应按照教学计划中考核方式的规定,按学期进行考试或考查。

公共体育课成绩考核根据考勤、课内教学和课外体育锻炼活动进行综合评定,各项目的考核可随堂安排。因病残原因不能参加正常体育课的学生,由校医院开具证明,经公体部确认,可免予参加确有困难的体育项目的教学活动,但须参加(由公体部安排)适合其身体情况的保健体育或其它锻炼项目并据此考核,合格者取得体育课成绩和学分。

第十五条 为加强考试过程监控,不断提高考试管理质量,学校于每学期初对上学期考试命题、考场管理、阅卷评分、质量分析、试卷装订、档案管理等方面的工作质量进行检查与评估。其评估成绩将纳入“学院教学管理质量评估”、“专业评估”和“教师教学工作优秀评估”的范围。

本管理办法自公布之日开始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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