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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23年春季学期全日制普通本科学生学业预警工作的通知

发布人:来源:学务管理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3年04月03日 14:54点击数量:

各培养单位:

为了进一步加强本科学生的学业管理,指导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华中师范大学全日制普通本科学生学籍管理细则》(华师行字〔2019〕128号)、《华中师范大学全日制普通本科学生学业预警管理办法》(华师行字〔2020〕96号)的有关规定,现开展2023年春季学期全日制普通本科学生学业预警工作,具体如下:

一、学业预警原则

1.春季学期以警示和帮扶为主。

2.累计获得的课程总学分或专业学分,未达到培养方案规定的同期应修课程总学分要求的学生,均为学业预警对象,达到学业性降级或学业性退学条件的学生是学业预警的重点对象。

3.各培养单位是学业预警和精准扶学工作的主体。

二、学业预警等级

学业预警分为三级,预警程度由低到高依次为:黄色预警、橙色预警、红色预警。

黄色预警:在校学习期间,累计获得的课程总学分或专业学分未达到培养方案规定的同期应修课程总学分的2/3者。

橙色预警:在校学习期间,累计获得的课程总学分或专业学分未达到培养方案规定的同期应修课程总学分的1/2者。

红色预警:在校学习期间,累计获得的课程总学分或专业学分未达到培养方案规定的同期应修课程总学分的1/3者。

三、学业预警处理

1.对受到学业预警的学生,由培养单位下达《学业预警通知书》并通知家长,建立学业预警档案,进行谈话教育,做好学业指导和帮扶工作。学生每月向辅导员和班主任汇报学习情况,并由培养单位将学业辅导情况录入预警档案。

2.对受到橙色预警和红色预警的学生,除按上述要求处理外,培养单位应与家长谈话。

四、学业预警工作程序

1.学业清查

请各培养单位教学办通知并会同各年级学生分别核查2023年春季学期之前应修课程学分和实际获得的课程学分,教学秘书可以进入“教务管理系统”——“成绩统计分析”——“学分统计”来设置并导出学生应修和实修学分相关信息。各培养单位如发现学生名单有错漏,学生年级、专业、学生标记、学籍状态信息有误,请各培养单位教学秘书与学务办李老师联系,电话:6966。如培养单位对系统导出的应修学分有疑问,可先查看各年级各专业培养方案,并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应修学分。

学生自查过程中,除核查应修课程总学分和实际获得的课程总学分外,还请核查各类课程学分获得情况,以便合理安排后续学习。学生自查相关操作如下:登录“网上一站式服务门户”,进入“教务管理系统”——“信息查询”——“学生学业情况查询”。学分清查的重点:一是各类课程已获学分是否达到各模块的学分要求;二是结合“其他课程”模块内的“课程性质”,查看通识教育必修课程、通识教育核心课程、通识教育选修课程、专业主干课程、个性发展课程的修读情况;三是课程性质有误的课程可向学院教学秘书申请修改。

各培养单位教学办在学生自查基础上对学生学业情况进行清查,及时处理学生的成绩和课类等相关问题。若成绩有错漏,属本学院开设的课程,请本学院教学秘书协调查实,成绩有误的由任课老师在教务管理系统中提交修改成绩申请;属其他学院开设的课程(包括公共课),通知学生到开课学院请开课学院教学秘书协调查实,成绩有误的由任课老师在教务管理系统中提交修改成绩申请。联系人:陈老师,电话:7463。

2.下达学业预警通知书

在学业清查基础上,各培养单位教学办根据《华中师范大学全日制普通本科学生学业预警管理办法》相关规定,于2023年4月底之前确定学业预警名单及预警级别,会同学工办向学生下达学业预警通知书,并将学业预警通知书(家长联)送达学生家长,同时留存家长回执联。

3.预警建档

辅导员或班主任应与受到学业预警的学生逐个谈话,了解、分析学生学业存在的问题及其原因,指导学生制定学习计划,填写《华中师范大学本科学生学业预警档案》。

五、其他

1.学业预警工作完成后,各培养单位应建立学业预警管理档案,做好受到学业预警学生的精准扶学工作,并对后期的指导帮扶过程及效果分析做详细过程记录。

2.学校每年对各培养单位的学业预警和精准扶学工作进行评估,评估结果纳入培养单位年度目标考核,作为学习发展中心重点支持的依据之一,同时作为专业认证持续改进建设工作的重要支撑材料。


附件:1.华中师范大学本科学生学业预警通知单

      2.华中师范大学本科学生学业预警档案

                                                                              

                                                                                                 华中师范大学本科生院

                                                                                                     2023年4月3日

  • 附件【附件1.docx】已下载
  • 附件【附件2.docx】已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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